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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芬奇品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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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达芬奇国际集团是一家多元化发展的国际集团公司,200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严承诺:市场准入,保护知识产权,开放服务贸易,2005年意大利达芬奇国际集团正式进入中国开展国际品牌授权业务。经过多年的经营,目前已有十多家企业授权使用意大利达芬奇国际品牌进行市场销售,年销售额达数千万人民币,在中国市场上有很高的知名度及占有率。
意大利达芬奇国际集团在中国注册45类商标,已有32类取得证书,到2008年底将会全部获准。授权品牌覆盖法律许可的全部产品和服务项目(除政府专控和禁止商品除外),一切开放领域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达芬奇均可涉及。目前已经初步形成完整的授权服务体系,公司计划利用意大利《达芬奇DAVINCI》品牌的优势,帮助中国的中小企业发展,争取到2010年达数亿到十亿级的人民币的销售规模。
品牌授权起源于欧美,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同时也是市场社会化分工的结果。目前日本、韩国的品牌授权业务也开始蓬勃发展,全球授权商品零售额每年超过6000多亿美元,并且这个数字还在以20%的速度逐年递增。授权业最发达的意大利占据了世界授权业65%的份额,授权商品零售额年均达3550亿美元之多。在过去10年中,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国际知名品牌授权业务都被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经营模式,被称之为“21世纪最有前途的商业经营模式”。
对于缺乏品牌的中国生产制造业,采用国际知名品牌授权的经营模式,获得知名国际品牌授权,一是增强自身产品的竞争实力, 同时可以借鉴运用知名品牌授权方式,学习其经验,能有效带动自创品牌的发展,是一条品牌运作的捷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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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34180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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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類382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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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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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類3185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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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類34029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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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類1572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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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類38239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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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類3021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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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類3003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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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類38239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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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权限
1. 独家许可:在中国行政区内独家使用达芬奇某类产品品牌和服务品牌。
2. 区域许可:在一个大行政区内独家使用达芬奇某类产品品牌和服务品牌。
3. 省内许可:在一个省行政区内独家使用达芬奇某类产品品牌和服务品牌。
4. 普通许可使用达芬奇某类产品品牌和服务品牌。
付费方式
1. 销售比例付费:对于管理到位,操作透明,监管有力,信誉度高的企业,可以按销售额比例收费,收费比例不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基数确定。
2. 商议许可付费,对于一般企业,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确定一个收费标准和基数,由双方商定后收取。 经营模式 l 生产商授权模式 生产商授权模式是指生产产品的企业,希望得到意大利达芬奇品牌授权,需要具备生产某种产品的必要条件:在实地考察确认这种资格后,方可进行授权。经授权后取得授权品牌的生产权和销售权。
l 代理商授权模式 代理商授权模式是经销某种产品的批发商,具备经营资格和营销网络,希望得到意大利达芬奇的品牌授权后,经销达芬奇品牌的某种产品权,与达芬奇商议后,可推荐符合条件的生产商作贴牌生产,产品由代理商全部销售,生产厂没有销售权,达芬奇给生产商授权生产权,代理商有该种产品的经销权,代理商与生产商签订包销合同。
操作程序
资格确认 希望获得意大利达芬奇国际集团品牌授权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经过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产品样本及样品。
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 生产该种产品的必备法律和行政手续。 具有规模生产能力,并且质量稳定。 实体考察 美方公司原则同意授权的企业,派专人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
企业的厂容厂貌。 企业的生产条件。 企业的生产管理。 企业的规章制度。 企业信誉。 合同审核 完成资格审核与实体审核后,进入合同审核阶段,商标许可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依法设立,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许可任何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该名称地址均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和工商经营场所。 授权范围:包括商标的使用许可的性质(独占、排他、普通使用许可):被许可商标图样,被许可商标的服务范围:许可使用的区域与时限等。
为保证商品质量而约定的有关措施,如技术、设备、服务等。 许可人保证被许可人商标的专用权的有关条款,如按期续展,不得在合同存续期间注销被许可商标等。
合同终止或解除条件。
商标使用费(许可费)数额即支付办法。 违约责任。 法律适用于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签约日期、地点。 许可人、被许可人签字盖章。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许可使用商标的名称及其注册政号码。 许可使用的商品即服务范围。 许可使用的期限。 许可使用商标表示的提供方式。
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备案存查
注册商标许可备案是《商标法》赋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基本权利,目的是要规范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行为,打击假冒、侵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由许可人通过国家商标局指定的代理机构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连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申请备案表》一同送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在接到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申请表后,经过形式审查,认为符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规定,予以受理。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经过复审,认定受理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准许备案,颁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并在《商标公告〉中公告。
质量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被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
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有权利监督被许可方产品质量,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被许可方限期改进,以维护许可方品牌的声誉。
被许可方有责任将新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文字标注,以及对更新产品装设计文稿及时交给甲方审核备案,以免出现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保护被许可方的合法权益。
授权成功部分案例 |